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16日電 (譚偉旗 郇春雨)近日,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。
據悉,李某在浴池過程中感覺腳下有異樣,不慎滑倒導致頭部流血受傷。浴池負責人見狀立即撥打120并在李某親屬的陪同下將李某送至醫(yī)院救治。李某在事故發(fā)生后與浴池負責人協商賠償事宜,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訴至法院。
在庭審過程中,原告李某稱其在洗浴過程中因浴池設備漏電、地上有水,并且未設置防滑墊導致自己被電,滑倒受傷,被告浴池有義務保障消費者安全,浴池存在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。
被告浴池負責人辯稱浴池設備不存在漏電情況,在原告滑倒時周圍也有其他人,只有原告稱被電到,對于缺少防滑墊的問題,浴池地板石材本身就是防滑石材,已起到防滑效果,且浴池內已張貼安全提示,故浴池不存在過錯,無需承擔民事責任。雙方對此進行了質證。
該院經審理后認為這是一起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責任糾紛。原告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和了解浴池的情況,且浴池內也明確張貼了各種警示標語,況且根據浴池的特點在浴池內極不可能出現各設施漏電的情形,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自己是因漏電而導致摔倒受傷。
綜上所述,該院判決被告浴池沒有過錯,也沒有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。
法官提醒,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機場、體育場館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通過在顯眼的位置張貼警示牌,通過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護措施以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提前做好風險防范意識。消費者也要做到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,從而保障自己的人身權利、財產權利。(完)
(來源:中新網吉林)
(編輯:王思博)